发生货损,货主扣押运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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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处理物流责任险的理赔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案件,货主是在事故后直接扣押了物流公司的运费。这种方式虽然在实务中已司空见惯,但在法律层面,其实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

发生货损,托运人可以不付运费且向承运人索赔损失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566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具有将货物完好的运送至收货人处的合同义务,中途发生货损,将导致运输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托运人依据上述第563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托运人还可依据第566条可577条的规定,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货损的违约责任。

简单而言,如果承运人把人家的货物运坏了,不但无权索要运费,还要赔人家的货。

  

其他应结运费,托运人无权扣押

上文提到,货损后承运人无权再索要运费,但并不代表托运人有权扣押其他运费。实务中,很多物流公司和托运人之间都是长期合作的,运费的结算账期可能有好几个月,可见运费很多都是后结算的。发生货损后,托运人扣押的往往是此前的应付运费,而这些运费都是以往的运输合同中所产生的,和出险的这批货物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托运人无权扣押。

简单而言,就是托运人你后边出险的这批货的运费不给也就算了,之前其他运输的运费你还是要给,一码归一码。  
 

如双方同意,托运人可以此前运费抵扣本次货损

民法典 第568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承运人把别人的货物运坏,负有赔偿托运人货损的违约责任;而托运人负有支付承运人以往其他运输的运费的合同责任,这都是金钱类的给付,是两个可以互相抵消的债务。

所以,理论上托运人可以通过扣掉此前的运费来冲抵货损,而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抵消的一方,好像只是通知对方就可以了,并没有说要征求对方同意,貌似法律是允许托运人单方面扣押运费来抵扣货损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因为申请抵消,还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就是申请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先到期才行,所以最好还是和承运人达成一致才可做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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