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理赔:销售利润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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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价格构成是多方面的,包括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利润、税金等。货款的这些构成因素中,是不是都在保障赔付范围呢?本文将重点分析下“利润”的赔付性。(“税金”问题参考我历史文章:财产险理赔–增值税该不该赔?)

一、被保障人是买方

货物贸易存在买卖双方,所谓的销售利润是卖方所具有的一种利益,对于买方而言,对方的利润那就是自己的成本。所以货运险理赔中,对于利润的核算,要先看被保障人是谁,如果被保障人是买方,(比如国内的水果贸易,买方找车去产地提货,卖方负责一些采摘和协助装车,装车后收取货款,货权转移给买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险,赔款计算时候就不存在扣除利润的问题,被保障人多少钱买的,就按多少钱索赔。

二、被保障人是卖方

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卖方做被保障人的情况。在卖方做被保障人时,货物如果受损,该部分货物卖方就不能完成交付,此时被保障人损失的不仅是货物本身的成本,还可能失去本来可以获取的销售利润。

有部分保障公司,在理赔阶段会提出要扣除销售利润,依据是销售利润属于一种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指预期可得利益),而保障理赔只赔付直接损失,不赔付间接损失。

关于间接损失到底是否要收到法律的保护,以及在多大限度内收到保护,甚至哪些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而不是直接损失,在法律上都是有些争议的问题。至少目前,在保障合同里没有明确特约的情况下,保障公司以此为由扣除利润的做法,是欠缺足够依据的。

一般而言,在货运险理赔中,关于受损货物的价值确定首先看的是货物的购销合同和发票,其次还会结合下市场询价核实合同与发票中的价格真实性,而购销合同和发票中约定的价格,肯定是包含卖方销售利润的,所以正常的理赔实践中,销售利润可以说是包含在赔付范围的。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下,我认为保障公司或有可能不赔利润。看个法院判例,是货主告物流公司的:

在上述判例中,货主向物流公司索赔包含利润在内的货物损失,但是法院最终并没有支持利润部分的索赔。原因是,这批货物灭失后,卖家重新发了一批货给买家。这样的话,这笔销售利润就得到了弥补。

同理,如果在货运险中,卖家作为被保障人向保障公司索赔,事故后给买家补发了一批货。那理赔理算时,就可能会扣除掉原本的销售利润,如若不然,保障公司如果连本带利都赔偿给了卖家,岂不是因为事故的发生,卖家非但没有损失,还多做了一笔买卖?(来源:理赔沙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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