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税保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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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被保障人:中国海关(试点地区: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宁波、青岛、广州、深圳和黄埔)。

保障责任:

投保人(企业)在保障期间内申报进口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如未按海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经被保障人(海关)向保障公司提出赔偿申请的,保障公司按照保障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障人(海关)赔偿投保人(企业)应缴的海关税款及其滞纳金。

海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等项目。

适用企业的范围:

一、采用公式定价法的商品:

二、属于海关特定业务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需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一)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二)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三)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四)租赁货物进口的;

(五)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六)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七)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八)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企业投保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企业性质、股东情况、企业实际控制人情况

企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情况、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时间

企业主要进出口货物情况(至少包括货物名称、种类、用途、单价、数量、价格走势、适用税率、近一年税率是否上调等)、主要上下游合作方

企业类型(生产型企业、贸易型企业、报关行、进出口贷物代理商等)

企业海关认证等级

二、企业财务情况

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净利润率

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企业在银行的信贷、负债、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情况、银行授信额度

央行征信、工商、税务、公安等资信情况

注:以上财务数据应为近3年经审计的数据。

三、关税缴纳及保函情况

既往缴纳关税记录、缴纳关税方式(逐票现金缴纳、汇总征税)

既往关税担保支付方式(逐票担保、汇总担保;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

最高关税担保金额、担保期限

既往逾期交纳关税或担保代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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