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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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常常会出现很多未知的风险,比如丢失、海难、战争、罢工等,或者类似于前阵搁浅在苏伊士运河的“长赐号”这种连锁反应。这些风险很容易造成货物的损失,是货主最为头疼的一个问题。

要想避免这些未知风险对自己的货物运输造成损失,最好的方法就是给货物购买一份国际物流货运保障。接下来小编将带大家了解一下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各险种、计费方式、免责声明及共同海损等。

一、保障种类及赔偿标准

国际货物运输保障,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障标的的保障。外贸货物的运送有海运、陆运、空运以及通过邮政送递等多种途径。国际货物运输保障的种类以及其保障标的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障、陆上运输货物保障、航空运输货物保障、邮包保障。

国际贸易运输保障程序有时一批货物的运输全程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这时,往往以货运全程中主要的运输工具来确定投保何种国际贸易运输保障种类。

无论选择何种运输方式,传统的承运人担负的责任是有限的,且通常是按重量计算。

很多代理的赔偿标准是:在运输过程中如货物丢失或者扣关,按RMB/KG赔偿。已交UPS后丢失的不退运费,按申报价值赔偿(最高不超100USD/票),即按照重量赔偿。

无论是蒙特利尔公约还是海牙法则,承运人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尽管运输合同受到国际法则,地方法则及一些运输规则的保护,但由于一般免责条款的存在,托运人实际能得到的赔偿还是有限的。

 

二、保障险种和责任范围

1、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三种险别,责任范围由小到大依次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①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写为F.P.A)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除了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以外的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具体包括:

(1)下列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

(2)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等。

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整件货物落海的施救费用。

避难港、中途港由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根据“船舶互撞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②水渍险(With Average,简写为W.A.) :

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即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上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③一切险(All Risk) :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水渍险的所有责任,还有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2、附加险

①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 Risk)

一般附加险亦称普通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一般附加险中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险种。

②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 Risk)

特殊附加险一般是独立计算的,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中,具体包括八个险种,它们分别是: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火险责任扩展条款以及海运货物战争险,罢工险。

3、免除责任

在以上保障中,还附带了相应的免除责任,主要包括:

①被保障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障责任开始前,被保障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障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⑤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保障保费计算

1、出口

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装运港交货一般有三种价格:离岸价(船上交货价,即FOB价);成本加运费价(即CFR价);到岸价(包括成本加运费加保障费,即CIF价)。

一般来说,各国保障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够规定出口货物运输保障的保障金额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与被保障人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过30%。保障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如果是CFR报价,则应折算成CIF价,CIF=CFR/[1-(1+加成率)*保障费率];如果是FOB报价,则需先在FOB价中加入运费,变成CFR后,再折算成CIF价。

2、进口

保障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为准,若要加成投保,可以加成10%为宜。若按CFR或FOB条件进口,则按特约保障费率和平均运费率直接计算保障金额。

按CFR进口时:保障金额=CFR价格*(1+特约保障费率);按FOB进口时:保障金额=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特约保障费率)。

 

四、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

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

因共同海损行为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的费用,称共同海损理算。为处理共同海损费用所编制的报告称共同海损理算书。

1、船舶共同海损金额的确定

①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

②船舶尚未修理,按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③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2、货物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①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障费、加运费、减去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

②货物损坏的,在损坏程度尚未达成协议前出售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障费、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3、运费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去为取得这笔运费应支付但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4、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人按照各方的比例合理分摊

①船舶因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②货物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障费,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已出售的,按照出售净得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旅客的行李、私人物品不计算分摊共同海损);

③运费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回的运费,减去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次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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