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所有权人不是保单注明的被保障人可以获得保障赔款吗?
贸易中的货物在从卖方运送到买方的运输过程中有时会经过多次转卖,随着货物所有权人的变化,被保障人也发生变更,这种变更与其他财产险不同的是货运险的被保障人可以不必及时通知保障公司进行批改。《保障法》的规定保障标的转让的,被保障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障人,但货物运输保障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同时《海商法》规定:海损货物运输保障合同可以有被保障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运。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障费的,被保障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物流公司或承运人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障人,被视为是一种责任保障,被保障人的变更一般应及时通知保障公司。
当索赔人与保单注明的被保障人名称不符时,只要原被保障人委托,或能证明你是货物所有权人并且获得被保障人的签字盖章和接受赔款的委托函件即可。
车主不是被保障人,能赔吗?
在保障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损失险保障单的被保障人不是车主,而是已没有保障利益的相关人。根据现行《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障事故发生时,被保障人对保脸标的不具有保障利益的,不得向保障人请求赔偿保障金。此时,被保障人不具有索赔主体资格,不享有向保障公司请求赔偿权利。

但现行《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障标的转让的,保障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验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直接推定保障标的的受让人自动承继原被保障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实现保障保障的自动延续。保障法司法解析(四)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保障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障标的毁灭风险的受让人依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主张的行使被保障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了避免由于保障标的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法律给予保障人一定的救济,《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保障标的转让导致危脸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障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障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四款规定:“……转让导致保障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障事故,保障人不承担赔偿保障金的责任。”法律这一规定,使保障人与被保障人、保障标的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持平衡。
因此,发生车主不是被保障人情形时,须按上述法律法规执行,尤其是保障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风险的识别,重点是用途改变、车况的变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