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的发展使得各地建设工程蓬勃发展。很多建设工程或是安装工程企业为了规避自身风险,纷纷为在建工程投保建工意外险,ZF也鼓励企业投保相关险种。而建设工程存在风险高,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那么临时工人是否在建工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呢?
请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3日,陈某作为A公司临时工作人员在某工地施工时受伤,2017年5月5日,陈某去世,经法医检验,排除暴力打击致死的因素。
2017年3月23日,A公司为该施工工地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障,每人保障金额为50万元,出险时在保障期间内。
A公司及陈某家属在向保障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障公司认为,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障所保障是A公司的工作人员,而死者陈某不是A公司的正式职工,不具有保障利益,故不能理赔。
非正式员工是否能享有不计名团体保障的保障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死者陈某是A公司所投保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障的被保障人,理由如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用工流动性大,投保时采取的是不记名和不记人数的方式。陈某身故前在工地上施工,符合被保障人的范畴即“建筑工程的作业人员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人员”。陈某的死亡情形,符合保障条款关于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金的约定。
故判决保障公司向陈某家属支付保障金50万元。
资料来源: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编后语】
2019年全国理赔总金额12894亿元,未理赔的占出险案例的比例非常小!但即便概率低,我们也希望所有人能从理赔诉讼案例中能得到一定启发,来避免理赔纠纷。
建工意外险的被保障人人员不固定,建设行业现在又存在大量转包、分包的情形,工地受伤或者死亡的建筑工人可能并非建筑公司的正式员工,保障公司常常以此理由认为非正式员工不具有保障利益拒绝理赔,而相关法律对于此种情况也没有具体规定。
随着建设工程类保障的发展与普及,在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建工意外险)时,保障公司对于保障标的的大小,保障金额等都设置了不同的档次和投保标准。如合同金额1000万以下建设工程,不能采用不记名投保;保额超过80万元的,需要进行分保等,这些措施一方面是为了降低保障公司的风险,同时也是为了促进保障行业的良性快速发展,防止诉讼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