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投保货运险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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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给客户购买了货运保障,发生货损事故后,保障公司赔偿客户之后向物流公司索赔,合理吗?

问:我公司为东莞某物流公司,2011年12月承接广州某贸易公司一批货运业务,从工厂运到澳大利亚 (Door–CY)。但在货物从佛山运输往深圳的途中,由于我公司货车司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导致货物扭曲变形。在承运货物前,我公司按照客户要求购买了保障,我公司为投保人,贸易公司为被保障人。出险之后,保障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了赔偿款,并向我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赔偿损失。作为投保人,我公司在买了保障、支付了保障费之后,为何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本案属于货运代理保障业务中“投保人的保障利益”的问题。

在物流、货代行业,由货代或承运人给货主买保障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这种情况有一个显著特征,即保障的投保人和被保障人往往并非同一人。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障人就不是同一主体。

保障公司在赔付货主之后向物流公司索赔的行为,是其在行使保障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障标的遭受保障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障公司自支付保障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障代位权是各国保障法基于保障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障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

本案中,保障公司是否拥有向物流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取决于保障公司是否具备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一般应具备下述条件:①保障人因保障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障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且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障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障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②保障标的损失原因是基于保障合同约定,属于保障责任范围,即保障人负有赔偿义务;③保障人给付了保障赔偿金。

由此可见,本案中保障合同的投保人物流公司是否属于保障法当中所规定的“第三者”,是保障公司对物流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的关键。本案中物流公司即便是投保人,也属于保障法当中所规定的“第三者”,保障公司可以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虽为投保人,但物流公司不享有财产保障项下的保障利益,因此无权主张财产保障项下的权利。

保障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障人对保障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具有保障利益,是投保人、被保障人取得保障保障的先决条件。在财产保障中,保障利益对应的是保障标的物因出险而导致所有权的损失;在责任保障当中,保障利益对应的是因出险而导致对他人的赔偿责任。两种保障利益对应的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和责任,货主具有财产保障项下的保障利益,因此享有财产保障项下的权利,即有权赔偿因出险遭受的所有权的损失。

本案中,作为投保人,物流公司并不会因为货物的毁损而遭受直接的所有权的损失,而且须向货主承担赔偿责任。就保障利益而言,物流公司对于其承运的货物不具有财产保障项下的保障利益,虽然从责任保障项下的权利角度来看,物流公司具有保障利益,不是保障法上的“第三者”,但在本案中,物流公司不具有财产保障项下的保障利益,不享有财产保障项下的权利,物流公司也属于保障法上的“第三者”,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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