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运输保障的一些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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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障是以各种被运输货物作为保障标的,保障人依照合同对于在保障期间内可能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障。要聊到货运险咱还真绕不开咱之前讲的海上保障,因为现代世界贸易源自大航海时代,货运险也在此刻诞生。最开始的货运险,便是我们之前已经介绍过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障。

公元七八世纪左右,海上货物运输出现了一种新型借贷方式——船舶抵押借款和货物抵押借款。这种形式规定,当借款人向贷款人借钱时,要付比一般利率高得多的利息,条件是以这次出海的船舶或货物作为抵押。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借款人必须将本利如数归还贷款人;如果船、货在中途失事,借款人可以不必归还贷款。这种抵押借款,实际上已经有了保障的雏形。

因为所收利息中高于普通利息那部分,用投资学的理论我们可以解释为借贷方为了因承担全损风险而应该多获得的风险补偿。所以,一般将它视为原始形式的海上保障。公元前7-8世纪,这一借款制度已在地中海地区广为流行。随着海上保障的发展,远洋货物运输险便开始发展了起来。

从货物运输保障的起源和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由于贸易的产生和发展,对于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失,需要通过平均分摊和分散危险的手段——保障来补偿。

这种补偿方式,无论中外,都是随着贸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得到改进。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汽车工业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陆上、航空运输方式的发展,至此出现了各具特点的水上、陆上、航空三种货物运输方式,与之相适应的三种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障也有了很大的发展。

货物运输保障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也较长。我国唐朝期间,相传行驶于长江三峡之间的货船,由于滩险多礁,失事较多。商人为了避免船只沉没、货物损失而倾家荡产,便几艘船相约,在它们中间如有一船失事,船货受损,其余平安到达目的地的船、货一起来共同弥补其遭受的损失。实质上,这是一种水上相互保障的形式,也是我国较早的货物运输保障雏形。19世纪后叶,清朝政府洋务派大兴洋务时,曾经命“招商局”先后设立仁和、济和保障,以后又将这两家公司合并为仁济和保障公司,它们是我国办理货物运输保障的最早公司。新中国成立后,各家保障公司纷纷承保货运险业务。

货运险是一个很特殊的险种,在货物运输保障中,大多数情况下被保障人是在变化的。这是因为货物运输保障的保障标的是运输过程中的商品,商品由卖方运送到买方,有时甚至已经运送的货物还会经过多次转卖,随着货主的变更,被保障人也发生变更,往往最终受保障合同保障的人不是保障单上注明的被保障人,而是保单合法持有人( Policy Holder)。相应的,保障利益也在进行转移。

保障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障人对保障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货物保障利益随着物权的分割和风险的交割而换位和转移的,在转让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求有背书。一旦背书成功,货物的转移便发生,保障合同的转移也随之发生。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保障中,我们要求在订立保障合同的时候财产是不能灭失的,但是由于货物运输的独特性,投保人并不能有效知晓在投保时货物是否灭失。

所以货运险中经常有“不论灭失与否条款”来作为保障利益原则的例外,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就算在投保时货物已经灭失,保障公司也应该得到补偿。

由于货物是流动的财产,面临的风险多样,既有自然风险也包括人为社会动荡风险,所以货物运输保障的条款对于责任的限制比较严厉。货物是动产,那在不同的市场可能存在价差,在货物移动的过程中,及时合理地对货物估值是难度非常大的,所以货物运输保障一般都是定值保障,直接按照约定价值进行核算。

保障人对于风险的退让已经过多了,在对于保障合同的解除方面,我国海商法对保障公司予以保障。货物运输保障,在保障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保障合同。

货物运输保障的保障标的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主要是指具有商品性质的贸易货物,包括货物的包装。旅客行李若经特别约定也可承保。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方式可分为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此外,随着石油开采业的发展,管道运输也逐步成为人们采用的一种运输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多式联运、“仓至仓”运输,特别是集装箱运输方式得到了广泛采用,这促进了现代运输的联合,引起了运输管理技术和组织经营上的一系列巨大变革随着运输方式的不断变革,货物运输保障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单一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障已发展成为水、陆、空同时并存的货物运输保障体系,物流、网购行业的兴起,快递货运险,运费险等新型货运保障产品也在不断发展。当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国内、涉外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障业务得到了全面迅速的发展,已成为现代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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