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约定过高”、“运费到付改预付”、“货主拖欠运费”等是航空货物运输常见现象,运费结算条款在运费追索中十分重要,一旦出现运费结算方式、违约金条款等约定不明的情形,货代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案例比比皆是。
2017年5月,货主委托货代承运一票由北京空至巴西,起初约定运费到付,后货主向货代开具了付款保函,约定货主于2017年6月20日付清运费,如逾期支付,则按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货代与货主通过QQ确认了账单总费用,但货主以双方起初约定费用到付为由拒付运费。故货代将货主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运费及相应的滞纳金。
主要争议点:
1、滞纳金(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计算,是否过高?
2、运费到付改预付,货主能否拒付运费?
3、货主缺席判决且拒签判决书,货代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因货主未按约支付运费引发的纠纷,结合大量同类案件的处理经验,我们点评本案如下:
一 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可能会适当降低违约金
本案中,货主未能按约支付运费实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货主出具的付款保函,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滞纳金按日千分之三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货代的损失无法直接以数据体现,最终法院结合本案证据材料,酌定降低了滞纳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该判决符合当前的司法认识,也符合法院的判决习惯。又因本案付款保函、报关单记录的货物重量对账单的重量不一致。在难以进一步举证账单重量真实性且法院已基本认定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为避免影响法院对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的判断,货代决定不再针对滞纳金计算标准提起上诉。实践操作中,为防止违约金约定过高,货代可在合同中约定“如货主未按约支付运费的,应承担相应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进一步降低损失。
二 货主与货代协商一致,将运费到付改预付,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货主起初与货代约定了运费到付,但后期货主向货代出具了付款保函,将运费到付改为预付,视为货主向货代发出变更合同付款方式的要约。同时,货代收到付款保函后,接受了货主的委托承运货物,应视为以实际履行的方式作出承诺,该承诺已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以及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货主与货代作出变更付款方式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则变更后的合同已成立生效,对货主及货代均具有约束力。货主以合同变更前的付款方式拒付运费的,货代有权依据变更后的合同要求货代履行付款义务。
三 判决书生效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第一百六十四条”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书上诉期须送达后才正式起算,且判决书须上诉期届满后才生效。本案中,虽法院判决已支持货代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因货主缺席判决,且拒签判决书,法院使用其他方式也无法联系上货主,故判决未能直接送达至货主手上,导致上诉期无法起算,判决书未能及时生效。为避免货主以送达瑕疵为由提起异议从而影响判决书效力,法院最终采用登报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公告期60天届满后即视为已向货主送达,此时才起算15日上诉期,则货主便可于上诉期届满后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