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障的车损险对于由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本车损失基本都是可以理赔的,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地震不赔,还有自燃是需要单独购买自燃险才能理赔。那么车载货物着火,是应该由车损险理赔,还是由自燃险理赔呢?
请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A公司为公司名下的一辆货车向保障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并附加不计免赔,保障期间到2017年3月11日。2016年10月30日,A公司驾驶员何某驾驶保障车辆行驶时,车载货物着火。事发后,公安消防支队于同年11月15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副驾驶侧车厢前门内侧部位,起火原因不能排除固化剂泄漏遇热燃烧导致。
事故造成保障车辆损坏严重,已报废解体。A公司向保障公司报案后,保障公司未定损。A公司委托三方机构对保障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保障车辆损失为9.5万元。A公司支付评估费3500元。后向保障公司索赔时,保障公司以车辆起火为车辆自燃,而该车未购买自燃险为由,拒绝理赔!
后起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认为,车损险保障条款对于机动车辆的自燃是不予赔偿的,保障公司另设有自燃险。而“固化剂泄漏遇热燃烧”符合保障条款中关于自燃的定义,即载运的货物自身原因造成的起火燃烧,故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保障公司不予赔偿。
资料来源: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编后语】
2019年全国理赔总金额12894亿元,未理赔的占出险案例的比例非常小!但即便概率低,我们也希望所有人能从理赔诉讼案例中能得到一定启发,来避免理赔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保障车辆起火原因性质的判断。通常意义上的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灾害性燃烧。
车损险条款约定,火灾是指保障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自燃险是指保障机动车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载运的货物自身、机动车运转摩擦等原因造成的起火燃烧。
本案中,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不能排除固化剂泄漏遇热燃烧导致。而保障条款中对火灾进行了限缩性定义,将自燃这种起火情形排除在火灾之外,并且将保障车辆所载货物与保障车辆视为一个整体,约定车载货物自燃亦属于保障车辆自燃。
自燃的情况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属于小概率事件,所以很多车主不选择投保自燃险,但一旦发生自燃的情况,损失会相当惨重,如果车辆本身经常载运货物,尤其是易燃物品的,更应当投保自燃险,以保障自身权益。(来源:险途有保,微信号,INSURANCE-1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