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是相对个人意外险而言的,团意险的特点之一,就是投保和付费的投保人多为企业。一般而言,投保企业是被保障人的雇主,但是国内很多行业的用工关系比较混乱,比如物流行业、建筑行业等,所以可能就会出现投保人非实际用工单位的情况。

实务中,我已经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下边我为大家分析一下,这种投保形式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投保人需对被保障人有保障利益
保障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障的投保人在保障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障人应当具有保障益。 。。。。。。。。。。。。。。。。。。。 被保障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障合同保障,享有保障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障人。 保障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障人对保障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意外险是典型的人身保障的一种,所以要受到上述法条的约束,投保企业在为人员投保时候,必须对人员具有保障利益。
二、人身保障的保障利益范围
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障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障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障人具有保障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障人不具有保障利益的,合同无效。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发现,如果投保企业是人员的雇主,则法律默认对员工具备保障利益,可以直接为员工投保意外险,但是如果投保人非实际雇主,则默认不具备保障利益。
三、投保人非实际雇主的法律后果
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
。。。。。。。。。。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障人不具有保障利益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身保障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障人不具有保障利益导致保障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障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障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投保企业非实际雇主,或将导致保障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保障公司当然没有履约义务,出险后不会赔付,最多是退还保费,退费时候还得按保单约定扣个手续费。
四、如何规避此类问题
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障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障人具有保障利益。 。。。。。
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到,除了亲属和老板等有默认的保障利益外,只要被保障人事前同意,没有人身关系的无关主体,也视为对被保障人具备保障利益,可以为其投保。这样的话,只要投保企业在为非自己员工的人员投保时,事前让人员签署一个授权书,理论上就可以解决保障利益的这个问题。
当然,这只是法律上的一些规定,如果有个别的保障公司的团意险条款或者特约里,明确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障人要存在劳动关系的。即便投保企业事前获得了被保障人的授权,也仍然可能面临一些争议。(来源,理赔沙龙,微信公众号,作者:韩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