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辖争议”、“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等是跨境电商物流纠纷诉讼中常见的现象。货运代理企业在面对诉讼时,要提出有效的管辖权异议,需深入研究案件事实,把握案件证据细节,同时需聘请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员,一旦“误判管辖权归属”、“未按照法律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等,会造成法院的审理结果不统一,且可能陷入败诉的局面。
案情摘要
原告:深圳B电子商务公司(下称“货主”)
被告:深圳H物流公司(下称“货代”)
代理人:曹文定,诚公顾叶(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2017年9月28日,原告货主委托被告货代运输两票货物,一票24件货物运往法国,另一票44件货物运往德国。2017年10月18日,货代告知货主上述两票货物已丢失,故货主将货代诉至龙华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答辩期间,货代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前海法院管辖。
诉辩焦点
1、跨境电商物流纠纷是否有涉外法律行为?
2、前海法院和龙华法院谁有权管辖跨境电商物流案件?
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驳回货代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由前海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货代抗辩成功。(文末附裁定书)
律师评析
本案为管辖权异议案件,货代认为本案属涉外商事案件,应由前海法院管辖,故向龙华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结合大量同类案件的处理经验,我们点评本案如下:
一 涉案货物已办理出口申报并实际出关,具有涉外法律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涉外民商事关系复杂多样,各级法院对涉外案件的标准把握存在差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可知判断案件有无涉外因素的四大标准为:当事人身份、居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和法律事实发生地,当然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以便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我处在接受货代的委托后,即着手查阅、研究了案件证据材料,通过举证证明涉案货物的运输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分别为法国和德国,且均已办理出口申报并实际出关,故符合“法律事实发生地”及“标的物所在地”的涉外因素判断标准,因此本案具有涉外法律行为,属涉外商事案件。
二 跨境电商物流案件是否归前海法院管辖取决于其运输方式
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合同纠纷时,有无涉外因素可能影响该案的管辖法院,并且跨境电商物流合同纠纷较一般合同纠纷复杂,采用不同的运输工具,则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辖还是由专门法院管辖的问题,比如采用水运,则由海事法院管辖,采用铁路运输,则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那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呢?首先,本案采用航空运输,原则上可由普通法院管辖。其次,本案中货主及货代的住所地均位于深圳,货主直接依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向货代住所地法院即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而未意识到涉外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
根据粤高法(2015)1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规定“前海法院自成立之日起,集中管辖原由深圳市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能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我处认为本案属涉外商事案件,且其运输方式未采用铁路或水运方式,其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因此应由前海法院管辖。故我处在答辩期内向龙华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在龙华法院未支持我方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我方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抽丝剥茧、据理力争后提起上诉,最终得到了深圳中级法院的支持,裁定本案由前海法院管辖。货运代理企业在面对诉讼时,提出有效的管辖权异议,不仅使应诉工作有更充足的准备时间,也能使案件的审理结果相对统一,更加专业高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