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货物未定损航空公司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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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期间”、“货损价值认定”、“层层转委托”等是航空货物运输常见现象,货损认定标准及因果关系判断在索赔中十分重要,一旦承运人未能证明货损与其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往往陷入被动局面。

案情摘要

2019年10月,货主通过货代将一票精密仪器交给F航空公司运输,货代开具了分运单,F航空公司开具了主运单,运单均加粗批注:“必须总是使用气垫悬挂车进行陆运运输”。货物到港后,由机场航站楼至收货人海关监管仓的陆路接驳运输方式均不符合上述批注,货物可能受损,需返回原厂检测,遂货主向货代索赔涉案往返运费及检验费。本案中,曹文定律师团队为货代提供法律意见。

律师评析

以上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案件,因承运人违反约定的运输方式引发的货损赔偿纠纷,结合大量同类案件的处理经验,我们点评本案如下:

一 陆路短驳运输属于航空公司的运输责任期间。

本案航空公司声称收货人在航站楼货运站时已在放货通知单上签名确认货物完好,故其在航站楼货运站即已完成了交付,短驳运输与其无关。但实际上,货运站是航空公司的代理,本案短驳运输车辆是受货运站指派,将货物从货运站运往收货人海关监管仓库,且收货人已向货运站支付了短驳运费,则该段短驳期间,货物仍处于航空公司(通过其代理人货运站)掌管期间。无论1929年华沙公约还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均规定航空运输责任期间是指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期间。而收货人在放货通知上签字确认货物完好并未实际接受货物故航空公司未完成交付,该短驳期间仍是航空公司运输责任期间,如航空公司确未按货运单批注安排“气垫悬挂车”运输,则构成违约。

二 涉案运费及检查费,与航空公司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货物最终经检测表明并未损坏,航空公司因此认为货主索赔往返运费和检测费,不属于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货物价值损失”,其不应向货代赔偿运费和检测费。虽运费和检测费不直接等于货物本身价值损失,但确属航空公司严重违约造成的损失。货主在委托运输时已备注为精密仪器,且对运输方式作出了特别批注,涉案货物运输条件不符合特殊约定,可能发生货损。出于确保仪器精密度的考虑,须对该仪器返厂重新检测,确保未产生损坏后方能交付使用,故因此产生的费用与航空公司代理人货运站的违约运输行为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货代可以此为由,要求航空公司承担本案的运费及检查费,但具体的赔偿数额仍应参照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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