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最大诚信原则”全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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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和总结:最大诚信原则对车主的意义是,保障人不能有欺骗的行为,同时,所有承诺必须得到兑现,并且不能对之前做出的任何承诺进行反悔,就是对自己不利的承诺也不能反悔,即使反悔也是无效的。

一、什么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也称为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法》第五条规定:“保障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在保障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障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障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障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保障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障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障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保障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是默示的。其次,保障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二)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障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保障人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但在保障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障人。弃权与禁止反言常因保障代理人的原因产生。保障代理人出于增加保费收入以获得更多佣金的需要,可能不会认真审核标的的情况,而以保障人的名义对投保人做出承诺并收取保障费。一旦保障合同生效,即使发现投保人违背了保障条款,也不得解除合同。因为代理人放弃了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的权利。从保障代理关系看,保障代理人是以保障人的名义从事保障活动的,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保障人来承担。所以,代理人的弃权行为即视为保障人的弃权行为,保障人不得为此拒绝承担责任。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限定,不仅可约束保障人的行为,要求保障人为其行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障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在保障经营活动中,投保人或被保障人违反告知义务情况有:告知不实即误告;不予告知即漏报;有意不报即隐瞒、虚假告知即欺骗等。保障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主要有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隐瞒与保障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障赔付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等。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和告知的内容不同,因而双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障合同,采用保障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障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障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障合同中免除保障人责任的条款,保障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障单或者其他保障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②隐瞒与保障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在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障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障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障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障人、受益人保障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障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在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障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障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均属于违反保证。保障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证内容都是重要的,无须判定其重要性,投保人与被保障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无误。如有所违背与破坏,其后果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保障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障金的责任;二是保障人解除保障合同。与告知不同,保证是对某个特定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的保证,不是对整个保障合同的保证,因此,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保障人的利益,保障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解除保障责任,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例如,保障合同中订有要求被保障人外出时必须将门窗关闭和锁闭的保证条款,某被险人违反了该项保证条款致使保障事故发生。对此,保障人应仅就此次违反的保证事项而拒绝赔偿被保障人的损失,但不能就此解除保障合同。被保障人破坏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保障人无须退还保费。(来源:微信公众号 yongchezhizhu2019  甬车之主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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