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路运输中的“保价”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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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零担运输中,我们常见运单正面或背面载明“保价”条款。物流公司或者承运人在获悉或了解货值后,询问托运人是否“保价”。“保价”和“保障”有何关系和区别?在此,李武智律师简要介绍一下,未尽之处,还请各位多多指正。

1、保价与保障均为投保方式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下称《汽运规则》)规定,货物运输有货物保障和货物保价运输两种投保方式,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托运人自行确定,也就是说,保价与保障是托运人可以自行确定的两种投保方式。

进一步来说,货物运输的托运人根据自愿原则,既可以向保障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障,又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但是,货物运输保障和保价运输都是以托运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为代价,在因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由的实际发生而造成财产损失时,由相对方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的制度。

因此,货物运输保障和保价运输在性质和用途上具有相似性,托运人选择其一就可以达到对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失获得同样或者类似赔偿的目的,两者具有替代关系,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近似服务。

2、保价与保障的经营者不同

《汽运规则》规则,货物保障由托运人向保障公司投保,也可以委托承运人代办,而货物保价运输是按保价货物办理承托运手续,在发生货物赔偿时,按托运人声明价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货物运输。因此,在公路货物运输中,货物运输保障和保价运输的经营者不同,分别是货物运输保障的保障人及保价运输的承运人。

3、保价可对赔偿额进行约定

公路运输,尤其是散件零担运输,通常运输公司都让托运人签署“保价”或者要求分票运输。

根据《合同法》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律允许交易当事人对运输货物的赔偿额进行约定。

我国法院对于此类约定条款的主流观点是认为运单上的“协定事项”和“本公司声明”条款是格式条款,只要这些条款符合格式条款有效的规定,包括明示提醒且不减轻或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这些条款一般具有约束力。

另外要注意,根据《汽运规则》,托运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即保价赔偿额的约定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超出部分可能不能依约赔偿。

4、货运保障的注意

需要强调的是,保障亦是一项内容复杂,非常专业的商事制度,尤其是在财产保障中的货物运输保障领域。托运人切勿认为购买了保障就万无一失或者可以高枕无忧,如果发生了意外或者事故还要取决于各方面因素方能决定是否能够理赔。

另外,对部分物流协议可能要求供应商(托运人)购买保障的问题,李武智律师认为,托运人可以根据保障公司提供的险种,险种覆盖范围和费率,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需要说明的是,物流协议中往往是表述供应商可以要求物流公司代买保障,李武智律师此前遇到一些物流公司怠于购买保障或购买低值保障的情况,请予以注意。

小结

综上所述,“保价”与“保障”是两种不同的投保方式,“保价”依然是在托运人和承运人权利义务框架范围内,而“保障”则是托运人或者承运人与第三方的保障人之间的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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