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利益原则,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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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利益原则】
保障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被保障人基于对保障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如:在财产保障中,当某项财产(保障标的)遭受不幸事件时,倘若某人将有财务损失,则他对此财产就具有保障利益,反之则不具有保障利益。
那么,保障利益原则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可保利益构成要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在英国一般称为“被保障人与保障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 
保障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障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障,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任何人对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保障合同,但保障合同一律无效;
 

2、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做到基本合理。
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等,还有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障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确定利益”指被保障人对保障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
保障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保障利益的灭失原因】
保障利益的灭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障人失去保障利益,即在保障合同成立后,因为发生某种法律事实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障人丧失对保障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保障人或被保障人失去保障利益可分为保障利益的转移和保障利益的灭失两种形式。

保障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障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障利益转让给受让人;保障利益的灭失,是财产标的的灭失或人身保障的投保人与被保障人之间的构成保障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的丧失。保障利益的转移的结果是投保人或被保障人失去保障利益,而保障利益的消灭也是失去保障利益,所以可统称为“保障利益的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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